借名买房靠谱吗?

律师帮帮侬 2018-01-23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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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各地限购限贷政策的收紧,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买房人,往往利用“借名买房”的方法,来规避限购政策。

        随着全国各地限购限贷政策的收紧,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买房人,往往利用“借名买房”的方法,来规避限购政策。

      今日,张晖律师承办的一起关于“借名买房”的诉讼案件拿到胜诉判决!

排名前列: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李先生向宋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原闸北区的房屋,成交价470万元,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也通过了银行按揭贷款的审批,在等银行放款下来后,宋女士再将房屋过户给李先生。后来,由于闸北区并入静安区的政策出台,该房屋价值迅速上涨,市场价已经达到了700万元。

         正当李先生暗暗庆幸自己眼光独到,颇有魄力之时,宋女士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通知李先生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于是,李先生托朋友介绍,找到张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查封了该房屋。

第二:庭审经过

       诉讼中,宋女士称,因其同事刘女士被限购,刘女士委托宋女士为其代持房屋。宋女士在法庭上出具了其与刘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并证明房屋的相关款项系刘女士支付。

  张晖律师抗辩认为:

      1: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在未登记在刘女士名下时,权属不能仅依据刘女士与宋女士之间的约定即发生变动,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物权效力。

       2:李先生所享有的合同债权应优先于刘女士的债权。刘女士与宋女士之间的代持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宋女士应按购房合同约定履行房产过户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张晖律师胜诉!宋女士应当履行购房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先生。

“借名买房”的法律分析

          借名买房,是指“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买房,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由“出名人”代持的行为。因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和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法院支持确认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产权;有些法院仅支持借名人享有债权,出名人享有产权;更有些法院认为代持协议无效,不支持借名人的过户请求。

         目前,从较高法院的司法判例来看,如果借名买房买的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借名买房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只是因规避通常的限购限贷政策的,可以支持借名买房,不过需要借名方证明两点:

          A: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

          B:诉争房产首付款、按揭款、税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

          满足以上两点的,可以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房屋所有权不归出名人,而归借名人所有。

           但是,最近,较高法院的观点又有收紧,2017年8月4日,较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可知,不久,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将会有更明确的界定,而不是向现在各法院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所以,借名买房的风险在未来会增加。很有可能会出现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的统一规定。

          最后,张晖律师建议,如果确实需要买房,而被限购限贷的,可以考虑买法院拍卖房,具体法律风险防范可以请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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