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动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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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私房动迁律师:私房动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壹、私房主体的认定
动迁中所谓的私房,其实是产权房,非公有住房,但由于历史原因,不一定有产权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私房被征收主体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根据历史记录材料,谁建造归谁所有,同时考虑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和贡献情况。
贰、私房面积的认定
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叁、私房征收补偿款分割原则
征收私房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征收补偿款归私房产权人所有,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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