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发布公积金新政 允许公积金购买二套房

上海搜狐焦点 2020-02-24 2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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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调整。

通知指出:

一、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少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较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四、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套数的限定。

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六、以上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号)中的贷款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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