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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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出去的房子还能反悔吗?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已经转移了所有权的财产呢?
”

上一期谈到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双方共有或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婚生子女所有后,夫妻双方或一方不能以赠与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为由而主张撤销赠与,那是不是表明父母与子女间这种带有强烈道德义务性质的相互赠与都不能撤销呢?答案是否定的。除了大家都知道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外,本文试图通过几个案例,来讲述另外几种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0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案情简介
2012年老刘在公证处订立遗嘱,表明诉争房屋中属于他所有的部分在他死后由儿子小刘继承。同天,老刘与妻子刘太还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均无偿赠与给儿子小刘,后履行了过户手续。老刘、刘太二人夫妻关系并不太好,已经打了两场离婚官司,签订赠与合同之时,二人的第二次离婚官司还在审理期间。2015年2月19日,刘太约了哥哥一家到自己家吃饭,因放食物的房门被老刘锁住,刘太就和老刘发生了争执,随后双方动手打斗。随后,小刘出于保护母亲的想法去劝架,结果三人打在了一起。后民警接警处理,经鉴定,三人损伤程度均达到了轻微伤。为此,老刘将小刘告上法庭,认为小刘对自己的殴打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应当丧失接受赠与的资格。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自愿将其名下讼争房屋的份额全部无偿赠与小刘,并经过了公证,就应自觉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
虽然老刘依据《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但是,从双方举证情况及庭审陈述看,小刘仅是在老刘夫妻因琐事发生吵打之后进行劝架,意在劝阻双方打斗和保护母亲,并无主动侵害父亲的意图。
而且,从实际后果讲,三人伤情均仅构成轻微伤。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严重侵害原告的行为,原告称被告殴打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以此主张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延伸
笔者通过查询大量案例,依据“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成功撤销赠与的案件非常之少,一方面由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很难提供有效证据充分证明受赠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证明侵害的程度问题,很难证明达到了“严重侵害”的程度。

0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案情简介
赵老先生有两儿一女,因二儿子生活比较困难,所以在三年前将一套较大面积住房通过公证的方式赠给了二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如今,已进入耄耋之年的老两口,因病手术,后又摔伤,导致走路、日常起居都需要专人照顾。老两口的其他子女已尽力赡养,唯有二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并以冷暴力使老两口的身心受到伤害。病痛缠身的老两口眼睁睁地看着儿孙远离了自己,再也未登门探望,无奈之下,赵老先生决定撤销赠与房产公证书,收回这套已过户到二儿子名下的住房。但二儿子却坚决不同意,称“房子已经都过户给自己了,怎么能反悔。”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办理过户手续等程序,房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二儿子在接受赠与后对老两口不尽赡养义务,且已给老两口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合同法》排名前列百八十六条排名前列款第(二)项之规定,二老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件延伸
这里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都属于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
2、受赠人具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的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抚养能力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则赠与人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0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情简介
邵某为林某的外婆,2006年邵某及其子女与林某签订协议,约定因林某承诺负责照顾邵某日长生活,负责其生老病死、养老送终,邵某才将其名下某房屋赠与林某。另外双方还约定了该房屋不得抵债、抵押、变卖等。协议签订后,邵某将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2012年,林某与妻子离婚时,林某将涉案房屋协议分割给妻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邵某认为,因林某未能履行赡养义务,还将房屋过户给他人,违反了当时双方达成的协议,故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将涉案房产赠予林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赠予行为对林某附有义务,林某须履行对邵某赡养义务,且不能将赠予房产出售等条件。
林某自2007年离开南京迁至上海居住后,不能全面履行对邵某的赡养义务,且根据林某的承诺涉案房产不能出售并保证邵某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利,但目前该房产已过户至林某前妻过某名下,显然违背了邵某赠予的初衷。林某的以上行为,致使邵某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撤销赠予后,邵某可以向受赠人林某要求返还赠予财产,因赠予财产已过户至案外人,根据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评估的价值为131万元,林某本应赔偿131万元,考虑到邵某、林某之间的关系,且林某获得赠予房产后也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现将赠予房产返还已无可能,故根据房产的价值及林某履行义务的情况,酌定林某应当赔偿邵某60万元。

除了上述三种可撤销的情形外,还有两种情形比较好把握,就不再通过案例形式展开叙述了,分别是:
①因受赠人的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另外,需要提醒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上述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结语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其目的在于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和受赠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只要符合法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则不论该赠与是以何种方式订立即使已经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但从上文分析可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实践中成功案例并不多,“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还需考虑受赠人的抚养能力,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定因素。故在涉及较大金额财产的赠与时,笔者建议通过附条件的方式进行赠与合同约定,在受赠人违反所附条件之时,赠与人还能通过撤销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失了财又失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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