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委】:车库销售监管通知 违规者直接暂停网签资格!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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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烧未退”的房价也越发成为当前社会集体诟病的焦点同时,与之相生的车位“暴利”也成为不少市民热议的话题。近年来,人们对高价车位的抱怨似乎一直没有停止过,与此同时,小区车位价格的急速上涨,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客从中淘金。 随房价飙升的车位,在房价升幅趋缓甚至下降的今天,车位成了房产调控的“盲区”,价格不断攀升,“天价车位”不断出现;
天价车位层出不穷之原因对策大PK
车位价格迅速蹿高,有开发商的疯狂,也有停车资源紧张的因素,光靠业主集体抵制显然势单力薄。这时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出手介入。一者,规定配套比例,限定出售价格,对于属于全体业主物权的地上停车位禁止开发商出售;规范车位出售方式,依规打击开发商的“批发”转手行为;通过政策对车位出售进行限价;二者,不给独立产权 有效抑制炒卖。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2017-07-21
沪建房管联[2017]657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以及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二、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预售方案的内容之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明码标价、房屋和车库(位)销售价格、车库(位)租赁价格以及价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诺,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一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的要求,制订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等,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物价部门加强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对于定价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备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需调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位一价等)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四、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小区内同一区域、相同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应实行同一租赁价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业委会成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赁价格。业委会成立后,如需调整租赁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委会协商确定。
五、各区房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租售的指导和监管,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7月21日
文图来自:上海住建委官网
http://www.shjjw.gov.cn/gb/node2/n6/n72/u1ai175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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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联洋, 请多关照
你还很年轻,
将来你会遇到很多人,
经历很多事,得到很多,也会失去很多,
但无论如何,有两样东西,
你绝不能丢弃,
一个叫良心,一个叫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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