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去世后公房动迁,继承人是否有权分得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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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程苗苗
最近几年,上海市各区政府都在大刀阔斧的搞旧城改建,好多地块都在拆迁,私房、宅基地房,还包括公房。在拆迁过程中啊,这个问题也是很多的,无非是户口啊、实际居住啊,权利人已经死亡了但是产权证没有更名啊等等诸如此类的。
除此之外呢,还有一类最让人头疼也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啊,这个公房的承租人早在几年前就已经过世了,现在房屋拆迁获得了几百万的拆迁款,这个钱归谁?是归已经过世的承租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吗?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则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真实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翁叫老张,他出生在民国时期1925年,在他23岁的时候呢和一位姓王的姑娘结了婚,结婚后相继生下三个小孩,张老大(女),张老二(男),张老三(男)。
之后老张和王阿姨因为感情不和,在1960年离了婚。老张还真是有女人缘,1961年又找到了真爱,和黄阿姨结了婚。
婚后又生下两个小孩,张老四(男)和张老五(女)。现在,老张就有五个孩子了。之后王阿姨和黄阿姨都相继过世。老张身体一直很棒,在黄浦区呢有一套面积很大的公房,老张是承租人,住在这个房子里,小孩都各自成家了。在2000年初的时候,老张听说这块要动迁,老张就一直盼啊盼最后也没盼到在2004年也过世了。
到了2017年,房子真的要拆迁了,老张家的张老四因为户口在该房屋中,便代表这一户领取到了250万左右的拆迁款。这张老大、张老二和张老三知道了就不高兴了,这个是父亲生前的房子,这个动迁款应该所有子女平分才对,于是一纸诉状将张老四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分动迁款。(故事有修饰,可能与真实细节略有出入)

法院在审理后案件的事实后,认为张老大、张老二和张老三没有继承权。
法院的观点是: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是居住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房屋动迁补偿款系对承租人居住利益的等价补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主体消灭,居住利益不复存在,将来若因房屋动迁发放的动迁补偿款,也并非针对动迁之前已故的原承租人的补偿,而系对动迁时的新承租人的现有居住利益之补偿。
在本案中,老张已于2004年即去世,而系争房屋于2017年才动迁,故动迁补偿款并非老张的个人遗产,张老大、张老二和张老三要求继承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张老四是否有权拿这笔款,那就要看他是不是该房屋的同住人了。(案号 (2017)沪02民终9962号)

看了上面这个故事,大家可能都明白了,原来公房它就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利不是公民的财产,如果公房承租人过世了,这个公房在承租人过世之后动迁,动迁款是无法作为遗产继承的。但是,如果是公房承租人在拿到动迁款之后才去世的,这个款就已经转为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了,这个时候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这个顺序一定要记好并搞明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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