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2018-08-22 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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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男女双方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自由恋爱1年多,后于某年3月登记结婚,并与5月和6月办了两场婚礼。同年7月,男方因突发疾病昏迷,成为植物人,同年10月,指定监护人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有异议。 双方婚后无子女。 由于男方为外地户口,单身无法在上海购置住房,故婚前(以登

案情:

  男女双方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自由恋爱1年多,后于某年3月登记结婚,并与5月和6月办了两场婚礼。同年7月,男方因突发疾病昏迷,成为植物人,同年10月,指定监护人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有异议。

双方婚后无子女。

  由于男方为外地户口,单身无法在上海购置住房,故婚前(以登记结婚时间为准)男方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并以女方名义申请了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实际亦由男方承担,男方每月转账给女方,用于还贷。

男方昏迷后,女方于同年11月售出前述房屋,并取得全部购房款。

 

男方: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短,故要求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即按照出资比例,根据离婚时的房价,进行分割。鉴于房屋已经出售,故要求分割售房所得房款。

女方:认为该房屋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且认为男方支付的首付为赠与。

男方:支付首付的行为并非赠与,应为首付款185万元,金额较大,在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赠与协议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赠与。而且,男方当时出资购买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实际是用于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且婚后,双方确实居住在房屋中,房屋的所有装修、家具和家电采购的费用均系男方支出,双方的亲友均知晓该情况,可以认定,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由于上海的限购政策,男方原计划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后由于发生意外情况,尚未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

男方主张的法律依据:

上海高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双方有以结婚目的购买的房屋,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男方的意见,最终根据男方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购房时总房价中所占比例,计算男方可分得的售房所得房款。男方实际支付金额包括首付、购房中介费、税费和还贷金额。

 

    拓展理解:

本案中,由于系争房屋已经出售,故系对售房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若房屋并未售出,鉴于双方同意离婚,丧失了对房屋的共有基础,故判决男方根据出资比例占有房屋的相应份额并不合理,也不便于实际操作,故法院更倾向于判决女方根据男方的出资比例,及离婚时房屋的价值,向男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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