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好房子”品质提升标准重磅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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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海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这可以理解为上海版“好房子”标准正式官宣,也对之前各区标准不一的阳台尺度标准进行了统一定调。
我们给大家拎一下几个重点如下。政策文件原文附在后面。
重点1:鼓励在小区出入口或沿街设置便民商业公共设施
强化临街公共服务、慢行网络和开放空间,结合小区出入口或沿街设置便民超市零售、餐饮、娱乐等公共设施,在建筑前区形成丰富的睦邻交往空间、宜居生活氛围,促进地区活力、方便日常生活。
单一的住宅组团用地(Rr)地块在满足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基础上,鼓励沿城市生活性街道新增对外开放的文化、娱乐、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合同约定项目总面积的 1%-3%,经评估审定后,签订补充合同并按规定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重点2:可局部提高建筑限高,便于住宅提高层高
沿道路转角、重点地区和城市设计重要节点,可局部提高建筑高度。50 米及以下高度提高不超过 7 米,50 米以上高度提高不超过 11 米。建筑高度局部提高的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占该地块住宅标准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比例一般不大于30%。涉及高度调整通过实施深化予以落实。
重点3:外立面采用干挂石材、金属、陶板或其他高品质材料,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
对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干挂石材、金属、陶板或其他高品质材料,在申报图纸中提供设计详图,在施工阶段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测,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中明确饰面层建筑面积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间距的起算点按照两幢建筑的外墙完成面为基准。
重点4:底层架空层及风雨连廊,不计入容积率
多高层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风雨连廊用作通道、布置景观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净高不宜低于3 米。架空层、风雨连廊等共享空间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不得出售。
重点5:阳台面积最大面积为户型建面的10%,且不大于16平,计一半面积,同时适用于封闭式阳台。局部地区,可增加一个进深0.75米宽3米的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可售面积。
综合考虑居住功能需要、景观要求,合理设置生活阳台和工作阳台,结合本市气候环境、采光舒适度和建筑立面整体要求,可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
阳台(含封闭式阳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每户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大于该户型建筑面积的 10%,且不大于 16 平方米(含 16 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小于 80 平方米的,可以设置总面积不大于 8 平方米的阳台;每个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 1.8 米(含 1.8 米)。超出上述情况的阳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为提升建筑立面形象,沿公共绿地、广场河流、风貌街道等地区,设计进深不超过 0.75 米(含 0.75 米)的带围护结构的开敞式阳台,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可售面积,且不计入户型建筑面积 10%的阳台面积。开敞阳台宽度不得大于3 米,且每户仅可设置一个。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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