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强制上保险,有缺陷可索赔?上海市住建委发文明确了!

搜狐焦点上海 2019-11-11 1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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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新车漏油可以坐在引擎盖上哭,新房漏水等质量问题却每每令购房者欲哭无泪。最近“上海新房强制上保险”的消息引起关注,网友戏称不用坐在房顶上哭了。

近日,上海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细则规定:

1、关于保险范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属于主险范围。(参考沪住建规范〔2017〕4号)

2、关于保险期限:从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备案后两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参考沪住建规范〔2017〕4号)

3、关于保险费率:商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保险费率,参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1.5%;市属保障性住房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

4、关于承包份额:单一IDI项目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额不得低于50%,再保后自留份额不低于20%。

5、关于入户告知:主承保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建设单位应在《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上述内容做出书面承诺。

6、关于维修责任归属: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建设单位、主承保公司及施工单位应当共同查验,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并会同主承保公司等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施工单位不维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7、关于保险理赔:对保险范围内的事项,除主承保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关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住宅业主自身违规的原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等非保险理赔范围外,主承保公司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理赔规范、程序,以及国家、本市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予以维修、理赔。维修完成后,同一部位的同一维修项目,给予180天的保修期,只要维修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则该保修期不受保单到期终止等因素的影响。

8、本细则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原《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那么,是否保险公司参与后,开发商就不用对房屋质量问题担责了?

实际上,建立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较大的意义是将住房质量开发商保障责任前置。这样可以增强购房人权益保障的可靠性,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通过引入市场保险机制,为住房长周期的质量问题提供稳定的维修赔付服务,更好地保障购房人权益,改变传统模式下住宅质量问题直接由政府兜底的状况。

通过市场“无形之手”建立有效屏障,实现政府对住房质量由管向治的转变。此外,将保险机构引入住房质量管理,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减少业务风险,会对开发商住房建设质量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正如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钟明教授表示,开发商永远对房屋质量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消费者维权是通过保险公司来获得赔偿,这是一个补偿机制,而工程质量的责任方是开发商。IDI强制保险如同“交强险”,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不会因为购买了“交强险”而免除交通事故中的民事侵权责任,只是将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驾车人永远对安全驾驶负有责任。

就此看,探索建立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是一举多赢。

而对开发商们来说,也要看到,住宅质量强制保险机制既不是住房质量的“保险箱”,也不是住房开发建设责任的全部替代。该保险替代不了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质量方面的责任,他们仍有义务保证住房质量,减少缺陷,提高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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