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泗泾一项目 购房被强制赠0平方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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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胡小姐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自己购买松江泗泾镇建发·玖珑湾嘉兆苑过程中“被私搭”,不接受就不返还5万元定金。10月17日,记者现场采访时,销售人员称原来所承诺的赠送面积为楼盘验收后由开发商统一搭建。胡小姐担心如此搭建为违法建筑,会为后期转让等事项留下隐患,坚持不愿接受。记者采访后,胡女士于昨日回复记者称,商家已有意向全额返还定金。
商家提出“霸王”预售条款
10月11日,胡小姐前往建发·玖珑湾嘉兆苑看房,商家销售员报完房价,并让她看样板房后,还承诺赠0来平方米的面积,她随后按销售人员要求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事后发现所赠送面积为违法建筑在坚持不要赠送面积情况下,商家没有同意,也不愿退还她已付的5万元定金。
胡小姐称,看房时,她曾提出回家再与家人商量后进一步作决定,现场销售人员则建议她先付5万元定金,第二天再补交5万元定金。她如是照办付5万元签订定金合同后,销售人员以其第二天再补交5万元定金为由收回了定金合同原件。
记者从胡小姐展示的定金照片中发现,该定金合同为A3纸大小,甲方为上海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里约定双方于10月18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资料、团购、论坛)预售合同》。如果胡小姐在此时间内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来所付定金转为购房款;反之,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该定金合同主合同里第七条排名前列款同时约定“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的情形包括:“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将会、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岐,不能协商一致。”
购房者“被确认”看过预售合同
记者同时注意到,商家一方面在该定金合同主合同条款第五条中称:“甲方(商家)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另一方面又在同一页的《建发玖珑湾(资料、点评咨询、论坛)嘉兆苑项目定金合同补充协议》中将该条款修改为:“甲方发布或提供的广告、楼书、样品、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考,不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该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小区布局等具体状况以双方签署的预售合同及相关协议之约定为准。”
而《建发玖珑湾嘉兆苑项目定金合同补充协议》排名前列条则称,“乙方确认对所购房屋及相邻关系、网上公示的及售楼中心展示的建发玖珑湾嘉兆苑预售合同条款(含预售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及相关协议书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采访中,胡小姐称付定金、签订定金合同前,乃至纠纷发生后,仍没有看到商家提供的预售合同条款。记者现场询问当初接待胡小姐的商家销售人员沈先生时,对方明确,没有向胡小姐出示过预售合同,并称这是行业现状。
商家私自搭建并强制赠送
“赠送面积是他们私自搭建的,没有经过规划部门许可,有违法建筑可能。”胡小姐坚持要求签预售合同,并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表示不要所赠送面积部分。
沈先生则要求胡小姐先将定金补齐至10万元,并缴付首付款。对此,胡小姐表示同意,并告诉记者已备足了相应钱款,但要求先看预售合同,签完预售合同后再缴付上述费用。而商家一方则坚持要求先补齐定金并缴付首付款后再出示预售合同。
对于所赠送的面积,沈先生拿着楼书并带记者前往样板房现场查看时称,赠送面积为楼房规划中的天井部分,计划在楼盘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再统一搭建赠送给每一位业主。为了方便业主使用赠送面积,将在已通过验收的房屋中再开一扇门通向赠送面积部位。记者询问如此搭建是否经过规划部门许可时,沈先生称“没有”后解释,由于没有经过规划部门许可,也估计不会被许可,才会在验收后再搭建。
沈先生同时表示,赠送面积不会也不能写进预售合同里,商家将不会同意沈小姐不接受赠送面积的要求,因为,每一层楼板同时也下一层的天花板,每一层的天花板同时也是下一层的楼板,如果沈小姐不要那10来平方米的赠送面积,就意味着定金合同上原来约定房子上下两套也不能提供赠送面积。
[律师说法]
开发商应返还定金
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冀庆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发布的楼书、广告等内容可以作为消费者购房合同的附件,商家在定金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中修改为“仅供参考”之描述,与法律相悖。
张冀庆律师同时认为,在商家没有让购房者看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即使在有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看过预售合同,也不能证明购房者已看过预售合同。由于购房者没有看过预售合同,其间可能出现重大误解。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双方原来签订的定金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商家如不能满足购房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全额退还已收定金。
10月19日,胡小姐告诉记者,她仍未能签订预售合同。胡小姐同时称,商家已将准备赠送的天井部位改名为“灵动空间”,并有意向退还已收取的5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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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花65万元购买的农村房屋,被镇政府认定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拆除。她起诉卖房人及村委会退款并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定刘女士买房时未谨慎审核,判其自担三成损失。
刘女士诉称,她支付65万元购买了张某的一处农村房屋,村委会同意该交易,并收取土地使用费及管理费1.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她得知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镇政府已经发放催告书,要求限期拆除。她认为,村委会和张某隐瞒事实,给她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张某和村委会退款,连带赔偿其损失费21万元。
张某和村委会均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张某称,合同签订之前,他也不知道房屋已经被镇政府确定为违建。刘女士买房后,一切权利都转移给了刘女士。相应的,刘女士也应承担房屋被拆除的责任。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可以交易的标的物,涉案合同均属无效。张某明知自己的房屋建在非宅基地上,不具备合法产权,而将其出卖给刘女士,负有主要过错;刘女士在涉及重大交易的过程中,未能谨慎审核对方是否拥有合法产权而擅自进行交易,就其损失亦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刘女士45.5万元。村委会收取的土地使用费、管理费,则应全额返还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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