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要注意的问题及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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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条文解读:除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上位法规定的过半数可以理解为最后的结果,而不是直接参加表决的票数。从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看,就是要将不参与表决活动的那部分业主的权数引向积极参与表决的多数,以克服存在于业主参与共有事项表决的那些消极因素,这个规定以曲线的办法,促进业主自觉参与。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部门是住建部,因此,我理解,上位法的原则应该是:参加会议的票权数过半为合规会议,表决多数票加上未参与表决的权数为最后结果,而杭州市的实务操作是要求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从杭州市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8版)可以看到这个条款精神,这个比住建部的要求要高,要求是已确认参会的业主没有表决才能将其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弃权票,在杭州实践中,包括官方解释,第三方解释,同意、反对、弃权都是业主的自主意志的表达,其中弃权是作为一个独立意见,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放弃就是放弃,不能再对放弃权数进行分类,看似公平,实际上是对投放弃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实际票务送达过程中,很多业主是这样的弃权:1、你们爱怎么选就怎么选,我弃权;2、你们都是瞎搞的,我弃权;3、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就不参与你们这个事情,票务人员刚要解释,他说我要睡觉了。。。)的纵容。分析如下:
1、因为参与民主的管理是个人的选择,投弃权票就应该从权数上划给已表决的多数票,因为国家需要这样的管理程序,公民参与是应该尽的义务,而不能阻碍多数人对管理的愿望。特别是当前投资房、出租房多,业主大会会议难开,费用高的特殊阶段,就是要将不参与表决活动的那部分业主的权数引向积极参与表决的多数,以克服存在于业主参与共有事项表决的那些消极因素,这个规定以曲线的办法,促进业主自觉参与。如果觉得自己吃亏了,那就应该多多参与啊!?西方民众为什么参与表决的人多而自觉,就是这个道理。我们中国民众自觉意识基础差,这个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刺激随意弃权、漠不关心的业主出来认真考虑投票。

2、在实际操作中,弃权票和废票都是业主的自主意志的表达,不可作为反对票或者赞同票统计,但实际票务统计操作中弃权即为反对,数字分析如下:总票权数100票,赞成46票,弃权9票,反对45票,如果不把弃权计入多数人意见,相当于这个表决是没有通过的,这个时候相当于把弃权计入了反对票权。如果觉得上述表述有问题,那我们换一个思路,还是总票权数100票,赞成46票,弃权9票,反对45票,首先的从总票权数里剔除弃权的9票,总票权数现在为91票,如果赞成46票,反对45票,这个时候议题是合规通过的。在当前的环境下,这个至少是相对公平的。
3、上海以及成都、深圳都逐步取消了已表决的回票数量限制,我认为这是个趋势,也是和西方业委会接轨的,当前在热门城市,小区房子很多事投资、出租的,就算自住的关心小区建设的也就 20-30%,取消已表决的回票数量限制,比如总票权100,回票10,其中6票同意,加上有效送达的未回票比如45票,构成已表决的多数票51,将通过表决,上述这些城市从某种意义上讲,极大了降低了大会表决难度,议案很容易形成决议。但不一定是同意的 因为反对也很容易。这也是为啥上海业委会主张严格验双证,确保回票是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 哪怕产证是儿子的,父母来投票也得书面委托,这个时候程序公平,送达是否到位很重要,上海业委会通过挂号信之类的送达表决所在小区的信报箱就算有效送达,小鲜觉得,不能一送了知,既然没有回票数量限制,就得格外重视送达,挂号信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应确保二次上门或者三次电话拨打,最后实在联系不上,才采取挂号信这个救济手段,确保程序上送达的规范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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